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抵扣外
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10号 1998年5月2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强抵扣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抵扣外购酒和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抵扣外购酒和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的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国税发[1997]84号通知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的白酒等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酒及酒精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对从商业企业购进的酒及酒精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二、外购酒及酒精的财务管理
外购酒及酒精在账务上要单独核算,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在“原材料”科目下单设“外购粮食白酒”、“外购薯类白酒”、“外购其他酒”、“外购酒精”,等明细科目,并划分清楚是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购进。在外购酒及酒精的出入库及生产领用环节,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原材料出入库及生产领用制度,使用规范的出入库和领料单凭证。对外购酒及酒精的购进、领用、库存情况,要建立台账(附后),逐笔进行登记,并以此作为企业抵扣已纳税款的计算依据和税务部门检查的依据。
企业当期抵扣已纳税款,一律以外购酒及酒精的购进发票作为抵扣依据。
对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而造成的下列情况,在计税时一律不予扣除:
1.对外购酒及酒精是否工业企业购进或商业企业购进划分不清的;不能提供购进发票或提供虚假凭证的;
2.对外购酒及酒精在账务上未单独核算,造成自产与外购酒及酒精划分不清的;
3.外购酒及酒精的出入库或领料单据不完整,不能准确反映生产领用数量的。
三、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外购酒及酒精购、领、存台账》按月填写《抵扣外购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月计算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