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8]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加强本市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并可委托所属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违反
《条例》、
《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技术监督、工商、商业、公安、化工、供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药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应按
《条例》的规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分别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化工部门备案。
三、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
《办法》的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经营国家制定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确定的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农药,由市商业部门发放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四、直接销售农药的人员,经农药技术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五、刊播农药广告,应事先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