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61号 1998年6月12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导问题
为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反避税)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市、地国税局要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转让定价税务调查、审计和调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对重点避税嫌疑大户的调查调整工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二、关于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宣传问题
为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加强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各地不仅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转让定价主要采取的隐蔽手法及其危害,还要宣传税务部门实施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方法及意义。各地要积极编写宣传资料,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向社会讲解有关反避税知识,注意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避税危害较大的,也可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开曝光,以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
为提高系统内干部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把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知识纳入税收业务学习的内容,采取税收讲座等形式,对全体国税干部进行一次反避税业务培训。
三、关于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和下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要求,全省要尽快建立起省、市地两级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体系。
(一)关于设置反避税机构问题,已经省局批准设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配备精干人员;没有设置反避税机构的,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结合我省实际,为适应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市地从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至4人;济宁、临沂、德州、枣庄、泰安、日照等市地不得少于2至3人;聊城、滨州、菏泽、莱芜等市地不得少于1至2人。争取二至三年内在全省建立一支不少于60人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队伍,逐步达到总局提出的东部沿海地区市地级国税局要配备专职人员10-30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