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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进[1998]31号 1998年6月19日)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请示》(明国税政[1998]72号)悉。经研究,同意对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品复出口,原材料金额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依6%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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