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对原税负计算的检查:
企业原税负所运用的工商统一税率要严格参照国税外函[1994]009号文件所列的税率执行,各分局应检查自己以往在这方面是否运用税率错误,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⒋对于应纳税额与实纳税额的检查:
该项检查应本着“先征后返”的原则,即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的缴税,而后才有资格计算超税负返还,这方面应对以下三种情况做为检查的重点:
⑴企业是否按原工商统一税缴税的问题
⑵企业是否有按自己计算的税负提高返还数额抵扣应缴税金的情况。
⑶企业是否有未缴税就享受返还的情况。
企业若虽出现以上情况,却有特批的,且返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涉外处备案。
⒌九八年超税负返还的企业,一律不得预退或按原税负预征,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待九九年初一次性审批退税。
㈡对出口退税的检查
⒈企业是否有收购货物直接出口而享受了出口退税的情况。
⒉企业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而少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⒊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
⒋进料加工企业摸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㈢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
⒈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其代扣代缴义务。
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⒊采用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的,所换算的所得是否准确,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
⒋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㈣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成立的“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
⒈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购买货物时,是否存在因出口货物免税而故意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⒉对老企业以出口与内销比例划分进项税额是否存在计算不准,划分不清的情况。
二、检查要求
⒈各分局应对此次检查给予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涉外税收业务。
⒉做为组织实施工作,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上。
⒊此项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检查之后要认真填写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检查时间自文到之日起至1998年11月底止,并于1998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上报市局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