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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1998年6月2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 
  ⒈销项税款的检查:
  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
  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
  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
  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
  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B 对于某些年份的税负提高,税务机关市审批确认后,不予返还而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相应地冲减了该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提的进项税额。
  ⑷企业是否有使用保税材料生产产品内销而造成税负提高情况的检查。
  由于保税材料中不含税,所以用于内销的无法计提进项抵扣,其造成的相应的税负提高不予返还。
  ⑸对于相关企业的检查:
  在有相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可能在需要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可以得到出口退税或国内销售时少缴增值税,而另一部分企业少计提进项税额却能得到税负提高返还,对这些企业检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故意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采购时“串”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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