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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领导机关内宾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纪委办公厅负责接待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及所属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察机关领导及各地(市)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十二条 身兼数职的中央领导,按其所担任的主要职务,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 中央军委、各总部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接待办协调有关机关、单位对口接待。
  第十四条 退居二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E按离退休前所担任职务,由对口单位接待。省部级离退休老干部按上述原则对口安排接待。
  第十五条 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自治区的部、委办、局领导,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口负责接待。
  第十六条 地、市党政领导同志及其所率团组,由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七条 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接待,市接待办配合。
  第十八条 根据临时任务的需要,市领导可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有关方面的客人。

三、迎送、陪同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抵离厦,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到车站、机场、码头或交界处迎送,相关市领导在下榻处迎送和陪同视察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国务院部、委、办、局领导,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抵离厦,由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领导迎送和陪同。
  第二十一条 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领导抵离厦、由人大、政协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领导负责迎送、陪同。
  第二十二条 地市党委、政府领导抵离厦,由市接待办负责迎送和陪同,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领导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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