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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领导机关内宾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领导机关内宾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厦委办发[1998]024号 1998年7月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党政机关接待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发挥接待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特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接待办是主管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接待对象的食宿行安排,协调我市内宾接待工作;协助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E省、地级领导及其随员的接待工作,并对市属各部、委、办、局内宾接待工作担负联络、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内宾接待对象主要是指地、市以上领导和机关及其所率的检查、参观、考察团组。
  第四条 承担接待的单位应制定接待方案,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好座谈、参观、考察和迎送工作,并派员陪同。
  第五条 市接待办每日需将到达我市的副地(厅)级以上客人名单综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接待工作要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力求热情服务、简化礼仪、轻车简从、节俭得体和安全周到。

二、任务分工

  第七条 市委办公厅负责接待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以上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及直属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含办公厅)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八条 市人大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各省、市、自治区、地(市)级人大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及直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领导同志及其所率团组。
  第十条 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政协领导、政协常委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及省、市、自治、地(市)级政协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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