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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银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运用利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银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贷款利息收入运用利率标准的通知
(沪税外[1998]61号 1998年6月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局《关于对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8]159号)。内称:外国银行与中国国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如采用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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