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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按揭保险统一条款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至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理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和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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