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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按揭保险统一条款

深圳市房屋按揭保险统一条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核准 1998年6月8日)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三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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