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的垃圾由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袋装收集,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站(点)。
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八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小区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单位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所在区、街市容环卫部门清运,并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九条 居民家庭生活垃圾提倡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收集。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垃圾袋对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收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袋装收集、清运等经营活动。但必须经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在规划、选址、设计、建设时,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做到布局合理,外型美观,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必须由市容环卫部门派专人管理,保持完好、整洁。未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或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后,原有楼房的垃圾通道应予以封闭。新建楼房设计应取消垃圾通道的设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同时,区、县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