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包括:
(一)居民家庭生活垃圾;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垃圾;
(三)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垃圾;
(四)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含锅炉炉渣)。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是指对各类生活垃圾袋装、专人收集、封闭清运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工作。
第五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袋装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禁止将袋装垃圾随意投入果皮箱或树坑等非指定投放地点。
(二)市容环卫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地点派专人负责收集,并进行二次袋装,及时封闭清运,确保日产日清。
(三)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环卫部门交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六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后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