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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业管理处收取住宅租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
业管理处收取住宅租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第24号 1998年6月1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8]7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亦称“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管理处1990年至1993年底前取得的住宅租金收应按租赁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不得比照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享受税收优惠。1994年后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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