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
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23号 1998年6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按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不论原发票是否退回,购货方都应提供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否则,销货方不得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应纳税款。
三、按规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额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基层局接到文件后,由税政科根据本局有关纳税人资料,将1997年度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列出后,分交各稽查科具体进行实地核实。
2、各稽查科应按税政科所列名单迅速下户进行实地核实,认真填好《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样式附后)。对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及时缴销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回该企业的《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稽查科应将收回的《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中小商业企业销售额核实情况表》送交本局税政科。
3、各基层局税政科应在收到的《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印章后,再及时返回给企业。
4、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和原小规模纳税人如需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征收率由各基层局税政科负责鉴定。
5、对新办企业仍可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具体按(大国税发[1997]22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