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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
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92号 1998年6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征收机关在实行二级稽核时,既可案头稽核,也可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核对资料、查明原因。
  二、对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立即作出处理决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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