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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庄园开发用地管理的通告

  (二)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权属,审核土地出让合同,核定土地面积、地价和使用年限;
  (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六、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用于庄园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一)登记发证。属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市、县、自治县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荒山荒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国有荒山荒地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
  (三)土地审批或合同鉴证。属国有土地承包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鉴证;
  (四)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下列土地不得用于庄园开发:
  (一)耕地;
  (二)水源涵养林地、海岸防护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土地;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土地;
  (四)土地出让、承包手续不完善的土地;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未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
  八、原依法批准的房地产、旅游等闲置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通过合理改变用途,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后,优先用于庄园开发。
  九、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或联营合作、入股用于庄园开发的,使用年限或承包年限一般为30年--50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或承包年限不得超过剩余年限。
  十、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制定庄园开发用地的价格标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对低于本市、县、自治县价格标准的庄园开发用地,省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重新确定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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