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庄园开发用地管理的通告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一些市县相继出现了庄园开发、招商热潮,在庄园开发用地的利用与管理上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庄园开发用地管理,维护开发商、庄园投资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庄园开发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庄园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要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等规划相衔接,要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凡进行庄园项目开发的须由开发商向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政府审核,报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三、庄园开发用地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
(三)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承包;
(四)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入股。
四、庄园开发用地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联营合作、入股的,按《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联营合作、入股的,按《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七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国有土地经营权承包的,按《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联营合作、入股用于庄园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请。属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庄园开发商同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计划部门对庄园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必要的技术条件证明。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庄园开发商持上述有关材料向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