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经营食
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00号 1998年6月2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1996年我局皖国税流[1996]383号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企 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实行划分比例征免增值税办法。从执行结果看,这一办法难以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通知规定,调整如下:
一、下列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
(二)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
(三)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