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严格控制企业辅助帐户。辅助帐户是为旺季收购粮食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存款帐户。对距县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经批准,可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帐户。该帐户实行限额控制,只准支付收购粮油所需现金及收购相关费用,不准支付其他费用。企业收购任务结束后,辅助帐户立即撤销,剩余资金划入基本帐户。
五、坚持实行粮食收储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对货款跟踪管理。对企业的调销回笼货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银行要及时将销售成本(收购价)和银行垫付的收购费用全额收回贷款,剩余部分要及时收回已结欠的贷款利息或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以确保企业按季付息。企业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以后,余款才能支付合理的费用开支。
对财政部门拨入的消化挂帐和利费补贴资金,属于消化历史挂帐的,要全额收回贷款;拨补当年利费补贴的,属于银行已垫付的,要全额收回贷款;属于预拨的利息补贴存入应付利息存款专户;属于费用补贴的,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监督企业专用。
六、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禁止企业随意坐支现金,对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督促企业及时存入银行,并及时收回贷款。
七、粮食收储企业发生下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违规行为,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停贷制裁:
(一)虚报收购数量和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作他用;
(二)粮油赊销直接造成亏损挂帐;
(三)粮油销售不入帐和坐支现金;
(四)多头开户转移挪用粮油调销货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油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致使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六)挪用收购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兴办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
(七)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油调销货款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八)利用兼并、改制及不规范破产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采取停贷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对因财政部门应拨补储备费用和利息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超正常库存利息和费用而造成亏损占用的收购贷款,要督促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足额拨补到位。对因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被银行停贷造成给农民“打白条”的,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被停贷企业对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行为彻底纠正并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后,要恢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