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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的审批全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
  二、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为递延资产,但应由企业列出以后年度消化计划,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可逐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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