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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低息贷款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3.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的有效证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5.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职工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集中送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抵押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购房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必须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O天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以按月等额支付的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对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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