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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8]77号 1998年5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
  现将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8)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研究一并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储配工程均应接受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以保障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质量,预防事故。
  二、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准许充装,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对超期未检、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气瓶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充装,并确保液化石油气不超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性。
  四、确认报废的气瓶应由检验单位或产权单位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切割,坚决杜绝报废气瓶重新流入使用。
  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的安全监察力度,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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