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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委会员、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2.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对企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运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行综合利用及对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利用采矿的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等生产砖、加工混凝土、陶粒、墙板、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及发电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利用化纤废水、纸浆废液、洗毛污水等生产锌、纤维、碱、硫化纳等产品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
  三、贯彻执行省计经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我市认定小组必须把工作做深做细,综合利用企业必须认真申报,为落实政策打好基础。今后凡未经过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为贯彻省《实施意见》,今年三季度由市经委组织对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利用潜力进行一次调查,此项调查内容新、范围广,凡涉及的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使其圆满完成调查任务。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积累第一手基础数据材料,推动综合利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交流综合利用工作的典型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执行省《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努力推动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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