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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委会员、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苏州市经济委会员、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进一步开展资
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报告
(苏经资字[1998]12号)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1998]28号文转发了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转发执行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在认真学习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管理体系。实践证明,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综合利用,一是可以“变废为宝”,增加社会财富,二是可以“化害为利”,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可以“降低物耗”,节约产品成本。各单位应将该项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认真抓好。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苏州市经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市财政、税务、环保、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各市经委、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管理各自辖区内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认真落实省《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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