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房局发[1998]第67号 1998年6月25日)
局直属各房地产管理处,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处(局),全市各自管房单位房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屋拆迁管理单位:
《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业经市政府批准,于1998年4月29日以大政办发(1998)60号文件发布施行。为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并与原有关规定相衔接,现对《规则》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规则》发布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在进行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拆迁安置时,按《规则》执行;《规则》发布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仍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及国家经委《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避免一栋楼内因各购房者建筑面积不一致,从而导致整栋楼的总建筑面积发生较大的误差。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4月29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房屋,无论价款是否结算完毕,均按原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三、《规则》发布前,已按《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或已回迁安置的,仍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四、《规则》发布后,由经租管理单位接管的公有房屋,按《规则》执行。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按《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面积核定管理的通知》(大房局发(1997)107号)进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取得《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书》。物价部门可依据《商品房核定认证书》认证的面积进行商品房价格的核定。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时,须提交经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核定的《拆迁安置用房面积认证书》。已经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面积核定认证的,在产权单位接管以及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测绘中心不再重新测丈。
六、房地产测绘的精度要求,按国家测绘局1991年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CH5001—91)中规定的下列公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