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8]280号 1998年7月3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布幅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在本市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已发布各类户外布幅广告近4000条次。但是本市户外布幅广告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有些布幅广告在交叉路口跨街悬挂,遮挡视线,影响交通信号标志的正常有效使用;二是有些布幅广告以电杆和树干为沿街悬挂的支撑物,或是影响到作为市政公共设施的电杆的安全使用,或是有损于绿化;三是有些布幅广告发布时间过长,有的内容涉及的时效已过,有的日久褪色破损,有碍市容市貌,严重的甚至还影响到公交电力的安全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32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30号)也曾明确,不得搞跨街广告标语。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布幅广告的发布,切实整治本市布幅广告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本市户外布幅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内环线(包括浦东段)范围内禁止发布跨街和沿街(不包括店堂建筑物外墙)的布幅广告。
二、适当控制店堂建筑物本体外墙悬挂发布的布幅广告,原则上每一店面开间的外墙不得超过2条(限于自营商品或服务广告);每条布幅广告登记的发布期限必须按需按实核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发布跨街和沿街布幅广告的,须由发布地的区工商局报经市工商局复核同意后方可登记核准。前述“重大活动”是指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的主题宣传活动和市、区两级政府同意开展的商业节庆促销活动等。
本通知自1998年7月5日起执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登记把关,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