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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
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15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我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11号)下达以后,根据各保险企业反映的情况,市局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各保险企业中月收人低于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人数较多,反映较大,且其中有部分为下岗人员,为鼓励营业员(非雇员)工作积极性,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对当月收人未达到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只征收5%营业税,暂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对当月收入达800元以上的,仍按我局厦地税政二[1998]11号文执行。
  二、考虑到保险营销业务的特殊性,对营销业务员由于投保人退保而退还保险公司的佣金,可凭有效凭证资料在退还佣金的次月该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于再下一月的佣金收入中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三、各基层征收局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营销的第一手资料,并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讲,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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