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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8]89号 1998年6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劳动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以及我局京劳职安复(1998)77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二、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应列出本企业该工种的岗位名称,经区、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确认后报市劳动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社会保险处备案。企业对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制度,严格记载职工从事该工种的时间及变动情况,纳入职工个人档案。今后,凡没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的,不能按提前退休工种为职工办理退休。
  三、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未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属地管理的企业暂仍由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审核后,报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时间,并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样式附后)符合规定的方能报批。企业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养)人员登记表》(表十七)时,凡有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的,要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审批手续执行。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经办机构不得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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