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虫(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农村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和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除“四害”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及密度监测。
卫生、环卫、工商、建工、农业、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各单位和居民均应根据本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消灭“四害”,控制“四害”密度,以达到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 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杀灭措施。
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