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统一制度后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依法继承;由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职工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个人帐户及储存额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企业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
(二)滞纳金;
(三)其他;
(四)利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一)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统一制度后退休人员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依照政策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第二十六条 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