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1%,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
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暂按16%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过渡到统一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个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 以后随职工个人缴费每上升1%,划转部分下降1%,最终到3%;
(三)上述两项的利息。
职工1996、1997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按省劳动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对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由企业负责与职工核实,载入《职工养老保险手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因中断工作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