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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流动资产。现有粮油商品库存,包装物等主要流动资产均不划转;属于原企业从事附营业务购进的商品库存和短期投资等,按账面余额划转附营企业。
  3、债权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债权,随附营业务企业划转,属于原企业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经审计清理后划转到附营企业;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随同附营企业划转。
  4、财务挂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件规定,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但分设后的附营企业要承担经营性挂账利息和本金的消化。
  (五)人员划分
  是指原企业职工在分设后的收储企业与附营业务之间的划分,划分的原则是以1998年5月底的在岗情况为依据,并以分设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在这次企业分设中退休人员不作划转。分设后的企业在人员划分的基础上,都应根据收购、储存、生产、经营的需要定员定编,进行减员分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达到省定减员分流的目标。
  二、分设与划转的模式
  (一)四县(市)粮食局以及直属分局:
  1、目前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经营性公司,仍维持原经营体系不变。只在资金上实行分离,把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企业,从农发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2、县属专业粮食储备库属纯收储企业(宁乡县历经铺直属仓库参照县属粮站规定进行分开、分设),不进行机构分设和资产划转,但必须按粮食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企业实行定员定编,将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裁减分流出来,另行安置。
  3、县属粮站都应将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各粮站应以站属米厂或其他经营实体为龙头,加上其他附营业务和经营门店,组建附营业务企业。将资产、人员、机构与原粮站彻底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站属点库原则上作纯收储业务对待,不再继续分离。
  (二)市直属单位:
  入市粮油工贸公司、丰穗粮油贸易公司、市粮油机械厂、湘粮机械厂4个企业为纯附营业务企业,不属分离的范围,而工贸公司和丰穗公司应做好资金的划转工作,经清理确认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2、第一、二、三粮油实业公司应将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彻底分开。3个公司分别以米厂为核心,组建附营业务企业,使之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资产、人员的划转按本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进行。原米厂和其他附营业务所属的生产资料应全部划归附营企业,并选派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业务骨干充实附营业务企业,使之能顺利过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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