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
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业务分开
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而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业务范围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这次改革就是要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彻底分开,以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在收储企业内封闭运行,实现良性循环,杜绝挤占挪用。
(二)企业分设
在收购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分别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做到人、财、物彻底分离,使分设后的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三)资金分离
将两种业务性质不同的企业的资金供应渠道划分开,即粮食收储企业继续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由农发行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提供资金;而从事附营业务的企业原已在商业性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另行开户。
(四)资产划转
企业分设后资产划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挂账四部分。要将原企业资产在分设后的收储企业与附营企业之间进行适当划分。
1、固定资产。主要粮食仓储设施一律留作收储企业财产,其他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合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