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3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完善粮食价格机制,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确保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住农村收购市场,规范发展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
二、在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凡属省定的粮食收购品种,只能由按《
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并只可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等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和乡村统筹提留款。
四、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所需粮食,都应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五、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交易规则,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向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出具资格证明,企业凭资格证明向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六、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开办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