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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
  (四)定期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
  (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每3年更换一次, 具体换证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确定。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 个月未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批准后,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第七条 第三款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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