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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 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如发生被盗、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在《安徽税务》等省以上报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后申请补办,并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范围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更换法人、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隶属关系等。
变更经营地址不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适用本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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