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账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