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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按照我市租金标准继续租用。
  五、加大改革扶持力度,扩大再就业渠道
  加快经济发展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根本途径,要利用经济特区的优势,加快外引内联,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有利条件。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大力发展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其中从事商业、饮食业的,再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三年。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鼓励各类企业吸收招用下岗职工。企业和社会兴办经济实体,经劳动部门认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其职工总数60%以上,税务部门予以免征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的,按每增加1%,相应减征1.66%所得税两年。国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新举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其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由同级财政两年内先征后退。全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通过竞争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其培训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建立劳动预备制度
  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全市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都要设立下岗职工服务专门窗口,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并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其中劳动、人事部门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对前来求职的下岗职工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和推荐就业“一条龙”配套服务。
  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聘广告需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招用本市劳动力,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招用外来劳动力,应事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方可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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