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企业发足职工基本工资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只承担三分之一费用。企业亏损严重,承担三分之一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各级再就业基金申请补助;再就业基金无法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企业亏损严重,不能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不得招用新职工,不得集资建房和购买商品房,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财产,不得公费出国。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使之相互衔接,发挥综合整体效益。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持续2年领取失业救济金。如还不能就业的,可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同时中央属、省部属企业和金融、邮电、供电等行业系统也必须纳入我市社会保障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力争到本世纪未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基金收缴。从今年7月1日开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在的19%下降到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4%上升到5%,总的缴费比例从23%降为22%。同时,将我市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现行的1%提高到3%,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从1%增加到2%,新增个人缴费比例1%。通过调整,企业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两项缴费比例从现在的20%下降到19%。要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困难企业需缓缴的须按规定报批。
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10元,企业职工失业救济金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1998─1999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维持不变。
加大社会保险立法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批退休,严格控制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今后下岗职工分流不再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
继续完善社会化管理。要健全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离退休金。对于下岗职工无论经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