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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按“经济性裁员”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已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变更后合同期限应与托管期限相一致。下岗职工不愿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托管协议的,应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或报销医疗费,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和劳务输出,引导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尽量帮助其在3年内重新就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按当年度失业救济标准的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中心介绍就业或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再就业的,中心可将其托管期限内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托管协议,企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协议,企业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失业保障待遇。 本实施意见颁发以前下岗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仍按厦府(1997)综141号执行。
  再就业服务中心正常运作所需费用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可按上年度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0%予以安排。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再就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各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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