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在贯彻
《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中,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思想和要求,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苦。宣传部门要切实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宣传中央的决心和措施;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典型事例,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摒弃“等、靠、要”的思想。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也要实事求是确定用人标准,不提过高要求。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企业职工负责到底,首先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前卅日向工会、职代会提出下岗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当年下岗数超过现有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事先报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安排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下岗。
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服务等政策优惠。“下岗证”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市、区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全市、全区再就业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属、区属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服务工作;企业投资主体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系统再就业服务工作,系统内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服务中心应协助兼并方做好因兼并而下岗的职工的服务工作。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