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复制、出售、使用移动电话伪机的通告
(1998年6月20日)
为了进一步整顿邮电通信秩序,打击盗码并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合法用户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人大八届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办理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电话码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移动电话(俗称大哥大)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一机一号一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使用复制的移动电话伪机。
二、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的计算,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第一项之9、10、11的规定计算。明知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收购或代为销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销赃数额的计算,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第一项之9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