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1995年粮食财务下放时省核定各地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灾销粮费用补贴、纯调入地区调粮费用补贴以及粮食专项补助款,必须专项用于粮食企业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逐年打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的到位时间将风险基金划转到本级财政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保证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三)粮食政策性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对因财政补贴不及时而增加的企业利息开支由同级财政承担,由此造成粮食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无法归位、影响粮食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中央和省下拨的各项粮食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及时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关单位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3天内要及时拨出,如因拨付不及时,造成企业增加利息开支和影响收购向农民“打白条”,利息损失和责任由有关单位承担。
三、各级粮食部门要开拓经营,创收增效,强化管理,挖潜力节支
(一)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拓城乡市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努力创名牌、争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要不断提高市场占用率,增加企业效益,为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禁“逆向操作”降价亏本销售粮食。违反规定发生的销粮亏损由销粮企业承担,并要追究所在地县粮食局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销粮回笼款必须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坐支销货款、搞多头开户或将回笼货款“体外循环”。
(三)严禁挤占挪用粮油收购资金,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由于挤占挪用迁居粮油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禁粮食企业将资金转借给外部门、外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生的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清理归账,发生损失的要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严禁粮食企业为外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损失要全部由担保批准人和经办人负责赔偿。
(六)严禁使用银行资金搞期货、股票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严禁用收购资金新铺基建摊子购建楼堂馆所、非生产性用车和高档专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