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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
《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分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国有粮食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彻底打破“大锅饭”体制,严格实行粮食财务分级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对所属粮食企业财务收支要真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防止发生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措施,同时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粮食企业必要的政策优惠与扶持。
  (二)进一步分清和落实省地县政府粮食事权,分级承担相应的粮食财务责任。政策性粮食业务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理,哪一级委托由哪一级政府承担粮食盈亏的责任,企业代理经营发生亏损,财政要及时、足额予以补贴,不得形成挂账。
  (三)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外系统的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不得平调资产和抽走资金;不得强制粮食企业为政府和其他部门贷款搞项目、发工资或提供贷款提保,已经发生的,要逐项清理,限期收回,并由贷款使用单位承担银行利息开支。
  (四)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到粮食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向粮食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粮食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
  (五)各级政府要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不得强迫粮食企业“逆向操作”降价销粮。对陈化粮食的处理,哪一级政府批准降价销售,就由那一级财政承担降价亏损。
  二、落实财政责任,确保粮食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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