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湘政办发[1998]23号文件精http://202.38.126.42/webbldbn2/frameset.htm神,为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城镇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财政共同筹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县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二是粮食收储企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致使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尚未实现顺价销售而出现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
  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省、市、县(市)三级责任制度。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的责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建立起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政府根据该地区粮食市场调控需求以地市为单位逐年核定,长沙市将根据省政府核定数额的20%-40%建立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并分解核定到各县(市)。市、县(市)财政要在编制预算时,对粮食风险基金作出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要通过预算外等其它渠道筹集解决,确保基金足额到位。
  四、严格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权属同级政府,由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保证省、市、县(市)三级资金及时、足额按比例共同到位,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集中到省,与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部分一起统一由省直接拨补给应补对象,集中上交时间为每季末月前5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