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公通[1998]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通行证》签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办理《边境通行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区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按以下办法申领《边境通行证》
1、腹心地区的城镇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2、腹心地区农牧区的农牧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由本人户口所在乡政府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公安局签字盖章,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3、腹心地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4、军人(含武警)前往边境管理区,凭军(警)官证、士兵证和团以上单位介绍信通行。
5、区内昌都等地区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回原籍开具通行证介绍信,可在临时居住地、经营点的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6、持有区颁发《边境居民证》的人员勿需办理《边境通行证》,凭其边民证在全区边境地区通行。
二、凡区外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按以下办法申领《边境通行证》
1、外省区人员凭原籍办理的《边境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在我边管区内通行,不再办理转签手续。
2、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考察、办企业、旅游、观光、登山探险等活动,由区内接待部门出具证明(县以上行政机关,散客不予办理),并附上有关的文件或函等,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3、区外人员在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在区内有固定店铺或经营点的,由当地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出具介绍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对临时来藏需赴边境管理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必须持有效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可视情办理。
4、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运送货物的,凭运货通知单,原单位或运货单位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
5、区外人员前往我区边境管理区进行建筑修路工作,由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和介绍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各签证室(点)办理《边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