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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向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
向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143号 1998年6月24日)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进一步扩大企业对外投资,加快拓展国外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9号)文件中有关向非洲国家投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规定,现将项目贴息的有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并重点支持的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二、贴息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
  三、审核机构
  贴息审核工作由上海市海外投资工作小组贴息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单位为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四、申请条件
  申请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备项目的最终批复,并经上海市海外投资工作小组贴息评审组(以下简称贴息评审组)批准的项目。
  2.银行贷款已到位。
  3.项目已启动,且支付到期利息。
  五、贴息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申请向非洲国家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根据向非洲国家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批准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汇出资金、设备投资证明或国内外融资证明,填写《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报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政府)。
  2.各主管单位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报材料必须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贴息评审组。
  3.贴息评审组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的实际贷款额,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金额。
  六、贴息原则
  贴息资金的运作原则是“定额贴息、验收贴足,误时取消”,以促进项目按时按质竣工,及时投产达产,取得效益。
  七、贴息资金的来源
  经批准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按照“二级政府、二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和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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