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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地税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同时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期申报的,地税机关应填发《应纳税款核定书》核定其应纳税款,限期缴纳,同时填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幅度的而不及时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暂停供应其发票。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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