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 (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
(二)纳税人在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 在纳税期前2至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储入,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携带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由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交由纳税人向银行缴纳税款。
(四)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五)对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推行使用信用卡。
第十条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地税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灾、地震等。
第十一条 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三色纳税申报制度。即将现行的纳税申报表划分为蓝色、白色和红色三类。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在过去两年的稽查、检查中未发现偷税行为,纳税申报真实、及时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蓝色申报由企业申请,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全,申报不及时、不准确,或有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实行红色申报;其他纳税人实行白色申报。实行红色申报、白色申报的纳税人经过财务整顿,提高管理和申报水平的,可以申请实行蓝色申报。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蓝色、白色申报纳税人,一律使用红色申报表,连续三次以上的取消其蓝色、白色申报资料。各地地税机关可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发票购印、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